今天,有个微信名字为“某某律师”的号码,添加烟语君为好友后,上来就指责为什么将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,其涉案的刑事一审判决书转载了,要求立即删除,理由有二:一是个人自媒体无权转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,二是转载其涉案的法律文书,侵犯了其的个人名誉。理由被烟语君一一批驳后,该律师再三言明其律师身份,提出不删文将联合其他涉案律师就要起诉本号。烟语君答曰,随时准备应诉。
根据本号转载的,法院一审判决书载明的查明事实,该律师曾找到县司法局派驻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王某,要求后者帮忙介绍案件。两人约定,经后者介绍的案件,律师代理费二人平分。法院认定,数年间,该律师通过王某介绍,代理了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,无一不是按照事先约定,将收取的部分律师费分给王某。根据检察院指控,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这种利用职务之便,为他人谋取利益,索取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,数额巨大,构成了受贿罪,判处了有期徒刑若干年。本文成文之时,专门又跑到裁判文书网看了看,那篇一审判决书还在,看来法院也顶住了其要求撤文的压力。转载公开的刑事判决书侵犯其中行为不当人员的个人名誉?就算是个人名誉受到影响,究其根本,是其个人行为不端造成的,还是因为公开其文书造成的呢?难道,只准法院查明事实、公布文书,其他人不得转发评议,那所谓的审判公开还有什么意义?各地司法行政部门、律协公开律师惩戒案例的行为,也是侵犯了涉事律师的个人名誉?裁判文书公开的社会意义,是要求这么运用的吗?个人名誉所保护的法律意义,是应该这么理解的吗?裁判文书网的每篇法律文书后是这样《公告》的: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,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。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,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;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;未经允许,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(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)。
自媒体转载公开的法律文书,不是什么“牟取非法利益”,更不是商业网站建立“镜像”,显然不在裁判文书网《公告》的禁止转载之列,那就是属于合法使用。“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。”,也言明了,只有“非法”使用的,才会产生法律责任,言下之意,合法使用的,不承担法律责任。关于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案例,造成涉案人员名誉受到损害的,甚至会遭到败诉一方,或是涉案人员的反对问题,最高法院2019年8月2日在《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74号建议的答复》,有专门的解释,大意是,没有将当事人信息全部隐去......“深层次的原因是不符合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——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。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,很多人受到利益驱使和诱惑,失信现象频繁发生,只有让失信或者违法行为付出代价,才能真正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。全面建立各领域信用记录,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,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,形成长效机制,营造诚信建设法治环境,是各国普遍流行的做法。”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,通过向社会公开一个个鲜活的案例,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引,便于公众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,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,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。
以上最高法院的《答复》内容,也正是本号不懈的公开司法贪腐案例的目的所在。身在法律人,更应该明白遵守规则的重要性,如果自己都不遵守规则,又如何去普法,让社会其他群体信任和遵守法律等各项社会规则?《律师法》规定,律师不得向法官、检察官、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。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》规定,律师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。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,带来个人名誉的受损,是必然的,怎么能怪别人依法依规的将违反规定的案例公之于众呢?只准自己做,不准别人公开?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可见,只有存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的情形下,才会产生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问题。真实完整的转载裁判文书网上的法律文书,即使是案件中有某些当事人不利的案件事实,怎么可能属于侮辱、诽谤等方式,进而会产生名誉权侵权呢?法律规定,不是这么理解的!
《皇帝的新装》里,指出皇帝没有穿衣服的孩子,何错之有?难不成,是孩子侵犯了皇帝的个人名誉?只有想掩盖自身错误的,才会忌惮公开。裁判文书公开的社会意义就在于,让那些做了错事的,不仅要忌惮司法机关的法律制裁,更要让涉案人知道,法律之外,还会有社会评价的制裁。要想不受到这种制裁,就应该自始至终合法合规的自我约束。
本号转载了众多的裁判文书网案例,从来没有要针对案例中的某个人的意图,更不会据此来要挟或者牟利,只是希望,我们这个社会,更加的遵守规则,人人生活工作更加具有预期和信任。
相信那位律师,也一定能看到这篇文章,只想说,起诉是你的权利,烟语君相信自己的法律理解和司法的公正,只要你继续认为是公开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的话,随时欢迎来一场公开公正的司法较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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